云南吉奥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主营产品: 房屋检测鉴定,自建房检测,幼儿园房屋检测,广告牌检测,房屋加层检测,危房检测,房屋评估检测,房屋受损检测,钢结构房屋鉴定,学校抗震检测,钢结构厂房结构检测,房屋受损检测
昆明房屋检测鉴定机构第三方房屋检测 / 昆明房屋检测鉴定公司房屋安全鉴定

昆明房屋检测鉴定机构第三方房屋检测 / 昆明房屋检测鉴定公司房屋安全鉴定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报告批准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专项中有注册人员要求的,其检测报告、检测方案等文件还需由注册人员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三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检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自动检测设备采集检测数据和图像的,应当保存采集的电子数据和图像,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并与相关检测报告同期保存,确保检测过程真实、连续、完整、可溯源,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三十三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三十四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不得重复和空号。涉及多个检测场所的应当分别建立独立台账。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及时上报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第三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检测机构跨设区市承担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空气样品等对检测试样流转环境、时效有明确要求的检测活动时,在工程项目所在设区市宜设立检测场所,并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展开全文
相关产品
拨打电话 发送询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