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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房屋检测鉴定机构房屋安全鉴定/红河房屋检测鉴定公司房屋检测中心

更新时间
2025-01-24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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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房屋检测鉴定机构房屋安全鉴定/红河房屋检测鉴定公司房屋检测中心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检测经历年限要求,且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体系等条件。


(一)检测经历自取得检测资质之日起计算。已按原资质标准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重新核定该专项资质时,不考核检测经历。

(二)主要人员应符合《资质标准》的配备规定。在专项资质认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3项。

(三)技术负责人是指全面负责检测机构技术工作的人员,承担检测方案等技术文件管理和审核等职责。质量负责人是指负责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人员,承担全面监督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等职责。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


(四)仪器设备应符合《资质标准》有关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中所列检测参数要求并进行相应配备。仪器设备应为检测机构自有,且应在显著位置粘贴清晰、不易脱落的本机构标识。

(五)申请综合资质的检测机构应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要求;申请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应有完善的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和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有关标准建立并有效运行。检测机构体系应当覆盖其全部检测场所。

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

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包括申请、增项申请、综合资质申请、重新核定、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增加参数申请、注销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均通过“江西住建云平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质系统”)网上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检测机构申请、增项申请、综合资质申请、重新核定、延续申请检测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质量检测工作经历证明及检测知识和能力信息表;


(三)《资质标准》中《主要人员配备表》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检测知识和能力信息表,其中技术职称人员还需提供职称证书、质量检测工作经历证明;

(四)检测报告批准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

(五)《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佐证材料;

(六)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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